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
定,作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我们对《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三、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对各激励对象标的股票的授予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提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业绩长期稳定增长,提高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经过认真审阅激励计划并适当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符合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治理的发展
趋势,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宁波高
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
字页)
陈希琴 吴伟明 吴勇敏
20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