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0 证券简称:华神集团 公告编号:2015-050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10 月 8 日下午 3 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7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成都市高新区蜀新大道 1168 号科研综合楼一楼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曾云莎女士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总股本 431,021,374 股,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57 人,代表股份 97,221,3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56%。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95,484,42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1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1,736,907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40%。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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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补王仁果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 95,486,5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62,5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1%。
(2)增补王可澄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 97,329,41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405,4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56%。
(3)增补黄顺来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 95,486,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62,4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1%。
表决结果:同意增补王仁果先生、王可澄先生、黄顺来先生为公司董事。
2、《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 95,723,9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
反对 1,204,5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弃权 292,808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799,9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4%;反对 1,204,5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24%;弃权 292,8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投票表决:同意 95,862,7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
反对 1,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弃权 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此议案。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938,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96%;反对 1,358,4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4%;弃权 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指派曹军律师和王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
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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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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