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5‐099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福神雾
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工业炉”或“承包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或“承包人”)分别与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港原化工”或“发包人”)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签订了《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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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 LNG 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一”)和《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
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 PC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总金额合计 55,046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合同项目执行期间资金量需求量较大,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将影响公
司的现金流状况。
4、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
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春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 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贲红镇 208 国道东
经营范围:电石、石灰石、石灰粉、白灰、聚氯乙烯、粉状乙炔炭黑、聚脂
下游产品、加工销售;水泥销售。
2、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于2011年6月7日与港原化工签订了《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
33MVA电石项目成套设备总承包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315,000,000元。截至
2015年6月30日,该项目已确认收入302,310,683.76元。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与港原化工签订了《密闭电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模式,由公司独立投
入技改资金人民币16,044万元,对港原化工正在运行的电石炉生产系统进行以节
能降耗为目的技术改造。
除以上交易外,公司与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港原化工与公司保持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好的资信状况;同时,
其对于公司“电石生产新工艺”的应用也将有效提升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未
来能够保证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港原化工与公司、神雾工业炉、神雾新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一
发包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
1.2 工程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杭宁达莱工业园区
1.3 工程承包范围:全厂总图及运输、外管、给排水、消防、供电、电信、
围墙大门、电石装置(不包括电石炉本体改造)、公用工程(不包括煤气站)
的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
2、主要日期
2.1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5 年 09 月 30 日
2.2 开工日期:双方协商确定
2.3 中交日期:2016 年 06 月 30 日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总价和付款方式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420,460,000.00 元 (大写肆亿贰仟零肆拾陆万元整),
其中包含:
4.1 采购费:267,680,000.00 元整(大写:贰亿陆仟柒佰陆拾捌万元整)。
4.2 工程施工及其他费用:152,780,000.00 元整(大写:壹亿伍仟贰佰柒拾
捌万元整)。
4.3 付款货币:人民币
4.4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4.5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合同签字盖章后 10 日内支付除专利许可及工艺包编制费以外
合同总价的 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作为进度款不扣回。
4.6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发
包人 25 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1)设备及材料采购部分
此部分合同总额 26768 万元整,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类型 序号 付款条件 百分比 备注
支付到采购费的 40%(包
进度款 1 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 20%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 65%(包
2 出厂前检验合格 25% 括预付款)特殊设备单独
处理
支付到采购费的 85%(包
3 到现场检验合格 20%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 90%(包
4 安装完毕 5%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 95%(包
5 性能考核合格 5%
括预付款)
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
6 质保金 5% 或项目中交后 18 个月(以
先到为准)
(2)工程施工及其他费用
此部分合同总额 15278 万元整,由承包人开具建安发票。
工程进度款:按审核金额支付进度款;中间交接后 10 日内支付至该部分费
用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有效期为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或项目中间交
接后 18 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金到期后 10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
质保金。
4.7 其他进度款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的,经双方
确认后按照确定价款的 95%支付,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到变更合
同总额的 100%。
4.8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每月 25 日之前,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交当月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 25 天内确认完毕后付款。
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赔偿金额为 1000 元,累
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 1%。
6、未能通过考核
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性能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累计不超过单项合同价格 1%,
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性能考核。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性能考核各项赔偿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如承包人不接受赔偿条款,并且三次未通过性能考核,从第三次考核结束之
日起,每延期一天,按 1000 元/日罚款,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后视为承包
人违约,发包人可用履约保函通过银行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还需协助发包人完
成整改工作,
7、争议和裁决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
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解决争议的机构(名称)和地点:北京仲裁
委员会。
8、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之日。
(二)合同二
发包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改造工程
1.2 工程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杭宁达莱工业园区
1.3 工程范围: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改造工程,包括四台密闭电石炉(1#、2#、5#、6#)本体设备、电气系
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工程的采购、安装;
四台电石炉炉气净化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
四台电石炉出炉除尘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所述范
围内旧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系统的拆除和新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
化系统的采购和安装。
2、主要日期: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5 年 9 月 30 日
开工日期:双方商定,以开工通知书为准。
中交日期:2016 年 06 月 30 日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总价和付款
4.1 合同总价:人民币 13000 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
4.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价款。
4.3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4.4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4.5 工程进度款
4.5.1 设备款的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 5 天内审
核完毕并支付设备款。
设备款总额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
(1)第一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5%(另
附第一批主要设备清单)
(2)第二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5%(另
附第二批主要设备清单);
(3)第一批主要设备到货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另附第一
批主要设备清单);
(4)第二批主要设备到货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另附第二
批主要设备清单);
(5)电石炉系统安装完毕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
(6)项目性能考核完成后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
(7)质量保修期,中间交接日期起 18 个月或竣工验收后 12 个月,发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
4.5.2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的,经双方确认
后按照确定价款的 90%支付,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 28 天内,支付到变更合同总
额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或项目中交后 18 个月(以
先到为准)支付。
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 5000 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 1%。
6、未能通过考核
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性能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累计不超过单项合同价格 3%,
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性能考核。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性能考核各项赔偿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5%。
如承包人不接受赔偿条款,并且三次未通过性能考核,从第三次考核结束之
日起,每延期一天,按 5000 元/日罚款,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后视为承包
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还需协助发包人完成整改工作。
7、争议和裁决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
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解决争议的机构(名称)和地点:项目所在
地人民法院。
8、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之日。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的两项合同总价为 55,046 万元,约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82.63%。该两项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全资子公司签订的两项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
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港原
化工形成依赖。
3、公司的技术、人才储备以及工程项目经验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4、本次重大合同的签订,系公司继国内首例运用“电石生产新工艺”进行
节能技改并将率先竣工投产的“港原化工节能技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后,再
次与港原化工达成深度合作,通过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运用“电石生
产新工艺”对其四台电石炉进行节能技改,为业主创造节能减排效益并为其向产
业链下游延伸奠定坚实基础,推进神雾环保积极倡导的“电石法乙炔化工”的产
业化进程,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及推动行业变革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港原化工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港原化工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子公司神雾工业炉及神雾新
疆与港原化工签署的《港原化工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
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