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10-08 17: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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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5‐099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福神雾

工业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工业炉”或“承包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新疆”或“承包人”)分别与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港原化工”或“发包人”)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签订了《内蒙古

3

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 LNG 项目 PC 总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一”)和《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

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 PC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总金额合计 55,046

万元。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合同执行风险。

2、存在因公司违反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的风险。

3、合同项目执行期间资金量需求量较大,公司的资金压力较大,将影响公

司的现金流状况。

4、项目可能受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完成工期、质量要求不能依

约达成带来不能及时验收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发包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春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000 万元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贲红镇 208 国道东

经营范围:电石、石灰石、石灰粉、白灰、聚氯乙烯、粉状乙炔炭黑、聚脂

下游产品、加工销售;水泥销售。

2、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

公司于2011年6月7日与港原化工签订了《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6×

33MVA电石项目成套设备总承包合同书》,合同总金额为315,000,000元。截至

2015年6月30日,该项目已确认收入302,310,683.76元。

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与港原化工签订了《密闭电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模式,由公司独立投

入技改资金人民币16,044万元,对港原化工正在运行的电石炉生产系统进行以节

能降耗为目的技术改造。

除以上交易外,公司与发包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发生其他类似业务交易。

3、履约能力分析

港原化工与公司保持多年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好的资信状况;同时,

其对于公司“电石生产新工艺”的应用也将有效提升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未

来能够保证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当事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港原化工与公司、神雾工业炉、神雾新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一

发包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北京华福神雾工业炉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

1.2 工程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杭宁达莱工业园区

1.3 工程承包范围:全厂总图及运输、外管、给排水、消防、供电、电信、

围墙大门、电石装置(不包括电石炉本体改造)、公用工程(不包括煤气站)

的设备、材料采购与施工。

2、主要日期

2.1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5 年 09 月 30 日

2.2 开工日期:双方协商确定

2.3 中交日期:2016 年 06 月 30 日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总价和付款方式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420,460,000.00 元 (大写肆亿贰仟零肆拾陆万元整),

其中包含:

4.1 采购费:267,680,000.00 元整(大写:贰亿陆仟柒佰陆拾捌万元整)。

4.2 工程施工及其他费用:152,780,000.00 元整(大写:壹亿伍仟贰佰柒拾

捌万元整)。

4.3 付款货币:人民币

4.4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4.5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合同签字盖章后 10 日内支付除专利许可及工艺包编制费以外

合同总价的 2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作为进度款不扣回。

4.6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发

包人 25 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工程进度款。

(1)设备及材料采购部分

此部分合同总额 26768 万元整,承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类型 序号 付款条件 百分比 备注

支付到采购费的 40%(包

进度款 1 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 20%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 65%(包

2 出厂前检验合格 25% 括预付款)特殊设备单独

处理

支付到采购费的 85%(包

3 到现场检验合格 20%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 90%(包

4 安装完毕 5%

括预付款)

支付到采购费的 95%(包

5 性能考核合格 5%

括预付款)

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

6 质保金 5% 或项目中交后 18 个月(以

先到为准)

(2)工程施工及其他费用

此部分合同总额 15278 万元整,由承包人开具建安发票。

工程进度款:按审核金额支付进度款;中间交接后 10 日内支付至该部分费

用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有效期为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或项目中间交

接后 18 个月(以先到为准)。质保金到期后 10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全部

质保金。

4.7 其他进度款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的,经双方

确认后按照确定价款的 95%支付,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 10 日内,支付到变更合

同总额的 100%。

4.8 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

按月付款申请报告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每月 25 日之前,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交当月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 25 天内确认完毕后付款。

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赔偿金额为 1000 元,累

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 1%。

6、未能通过考核

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性能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累计不超过单项合同价格 1%,

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性能考核。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性能考核各项赔偿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3%。

如承包人不接受赔偿条款,并且三次未通过性能考核,从第三次考核结束之

日起,每延期一天,按 1000 元/日罚款,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后视为承包

人违约,发包人可用履约保函通过银行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还需协助发包人完

成整改工作,

7、争议和裁决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

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解决争议的机构(名称)和地点:北京仲裁

委员会。

8、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盖章,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之日。

(二)合同二

发包人: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承包人: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改造工程

1.2 工程地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杭宁达莱工业园区

1.3 工程范围:内蒙古港原化工有限公司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3LNG 项目改造工程,包括四台密闭电石炉(1#、2#、5#、6#)本体设备、电气系

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工程的采购、安装;

四台电石炉炉气净化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

四台电石炉出炉除尘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所述范

围内旧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化系统的拆除和新设备、电气系统及仪表自动

化系统的采购和安装。

2、主要日期:

本合同签订日期:2015 年 9 月 30 日

开工日期:双方商定,以开工通知书为准。

中交日期:2016 年 06 月 30 日

3、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总价和付款

4.1 合同总价:人民币 13000 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

4.2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

同价款。

4.3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4.4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4.5 工程进度款

4.5.1 设备款的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报告,发包人 5 天内审

核完毕并支付设备款。

设备款总额为人民币 13000 万元(大写)壹亿叁仟万元整。

(1)第一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5%(另

附第一批主要设备清单)

(2)第二批主要设备订货合同签订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5%(另

附第二批主要设备清单);

(3)第一批主要设备到货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另附第一

批主要设备清单);

(4)第二批主要设备到货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另附第二

批主要设备清单);

(5)电石炉系统安装完毕 15 日内,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

(6)项目性能考核完成后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

(7)质量保修期,中间交接日期起 18 个月或竣工验收后 12 个月,发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

4.5.2其他进度款

其他进度款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和(或)合同变更的,经双方确认

后按照确定价款的 90%支付,装置性能考核合格后 28 天内,支付到变更合同总

额的 95%,剩余 5%作为质保金,性能考核合格后 12 个月或项目中交后 18 个月(以

先到为准)支付。

5、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中间交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 5000 元、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额 1%。

6、未能通过考核

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性能考核的赔偿

单项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分别为:累计不超过单项合同价格 3%,

向发包人支付了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性能考核。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性能考核各项赔偿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5%。

如承包人不接受赔偿条款,并且三次未通过性能考核,从第三次考核结束之

日起,每延期一天,按 5000 元/日罚款,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个月后视为承包

人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还需协助发包人完成整改工作。

7、争议和裁决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

和解或当事人表明不愿协商和解时,解决争议的机构(名称)和地点:项目所在

地人民法院。

8、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之日。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的两项合同总价为 55,046 万元,约占公司 2014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82.63%。该两项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2、本次全资子公司签订的两项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本次合同的签

订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本次合同而对港原

化工形成依赖。

3、公司的技术、人才储备以及工程项目经验等能够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4、本次重大合同的签订,系公司继国内首例运用“电石生产新工艺”进行

节能技改并将率先竣工投产的“港原化工节能技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后,再

次与港原化工达成深度合作,通过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运用“电石生

产新工艺”对其四台电石炉进行节能技改,为业主创造节能减排效益并为其向产

业链下游延伸奠定坚实基础,推进神雾环保积极倡导的“电石法乙炔化工”的产

业化进程,对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及推动行业变革方面具有深远意义。

五、其他相关说明

1、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合同签订出具了《关于神雾环保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之法律意见书》,认为:港原化工系独立法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具备签署《港原化工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公司子公司神雾工业炉及神雾新

疆与港原化工签署的《港原化工 6×33000KVA 电石炉技改年产 1 亿 NmLNG 项目

重大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公司将在今后的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本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合同文本;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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