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自筹资金人民币
11,325 万元收购高利民先生持有的海宁宏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宏达投资公司”)12.50%股权(对应宏达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及其拥有的对宏达投资公司的 56,119,703.65 元债权,该事项已经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
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情况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情况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聘请的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
有证券业务资格。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象、标的资
产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利害关系,具有独
立性。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
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
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机构在评估方法选取方面,综合考虑了标的资产行业特点和资产的
实际状况,评估方法选择恰当、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地反映了标的资
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合理性及公允性。本次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以评估
值为基础确定,定价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宏达投资公司对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合担保”) 的长期股权投资具有十分良好的收益预期。中合担保作为
国务院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的试点项目,顺应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的要
求,资本实力雄厚,发展前景广阔。中合担保市场开拓能力较强,融资担
保规模增长较快,企业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同时企业融资担保风险控制水
平较强。本次交易事项,优化了公司投资结构,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升
公司整体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2、本次关联交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定价公允合理,本次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
3、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 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高利民先生、高
王伟先生依法回避表决。收购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自筹资金 11,325 万元收购高利民先生持有的
宏达投资公司 12.50%股权(对应宏达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及其
拥有的对宏达投资公司的 56,119,703.65 元债权。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
层在接受债权后,与宏达投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即办理债权 56,119,703.65
元变更事宜,该债权不收取资金利息,公司未来对该债权期末余额可结合
宏达投资公司每年经营情况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减值准备。同意董事会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收购股权和债权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陈希琴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