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此次选举李韶军先生为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我们认为李韶军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
的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我们对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穆怀宇先生的审查,认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了被提名人的身份、
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
认为候选人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和能力,我们同意《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罗建北 姜付秀 权玉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