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光一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
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80 号文核准,光一科技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67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8,667 万股,公
司股票于 2012 年 10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13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2 年
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以公司 2012 年末总股本
8,667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 2,600.10 万元;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公司 2012 年末总
股本 8,667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计转增 4,333.50 万股,
转增后公司股本总额由 8,667 万股增加至 13,000.50 万股。
2014 年 12 月 2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光一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任昌兆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99 号)核准,
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对湖北索瑞电气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向任昌兆等 33 名交易对方定向发行股份 31,216,848 股,全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公司股本总额由 13,000.50 万股增加至 16,122.1848 万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6,122.1848 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为
9,397.6182 万股,占总股本的 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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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 年 10 月 9 日(星期五)。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共 3 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59,241,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75%,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4,637,7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08%。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1 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2,600,000 42,600,000 12,077,500 [注 1]
2 龙昌明 15,007,350 14,953,500 2,138,375 [注 2]
3 熊 珂 1,687,500 1,687,500 421,875 [注 3]
合计 59,294,850 59,241,000 14,637,750
[注 1]:截至本公告日,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首发限售股 4,260 万股,累计处于
质押状态的首发限售股 3,052.25 万股,该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为尚
未质押的 1,207.75 万股。
[注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龙昌明先生持有公司限售股份总数 1,500.735 万股,
其中首发限售股 1,495.35 万股,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中按高管锁定股份 5.385 万股。根据相关规定
及龙昌明先生首发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
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 373.8375 万股,其中累计处于质押状态的首发限售股 160 万股,该股份解除质押
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为尚未质押的 213.8375 万股。
遵照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文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龙昌明先生承诺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10 日止,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和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注 3]:熊珂女士为龙昌明先生配偶,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龙昌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根据其
首发承诺,在龙昌明先生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总数的 25%,故本
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为 42.1875 万股。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龙昌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东熊珂女士承诺:自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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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前述
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龙昌明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
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将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遵照证监会公告【2015】18 号文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光一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龙昌明先生承诺从 2015 年 7 月 8 日起至
2016 年 1 月 10 日止,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未对其提供任何担保。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光一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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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刘惠萍 黄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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