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自公司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简称“本次资产重组”)至今,本次重组涉及的交易各方为推进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但自2015年9月18日公司股票复牌至今,主要受我
国股票市场整体下跌幅度较大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亦有所下降。截至本独立意
见出具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低于公司本次重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价
格;同时交易对方对交易方案提出重大修改,双方存在较大分歧,经过反复协商,
无法达成一致。本着谨慎性及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原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认为,终止本次资产重组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保护公司全体投
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独立董事:朱利民 贠庆怀 周林
2015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