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盛医疗: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5-10-01 11: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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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证券简称:运盛医疗 证券代码:600767

2015年10月

1

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2015年10月13日下午2:30。

二、会议地址:上海东江明城大酒店会议室(浦东新区凯庆路299号)

三、主 持 人:董事长 钱仁高先生。

四、会议出席对象:

2015年9月2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全

体股东;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五、宣读股东大会须知。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股东在本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

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须知。

1、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

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2、股东大会设秘书处,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3、董事会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4、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5、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发言,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每位股东每次发言最好不超过5 分钟,发言

主题应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6、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

表决权,特请各位股东及其股东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准确填写表决票:必须填写股东姓名或委托股东姓名,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应逐项表决,在议案后面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选择方式

以在所选项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不符合此规则的表决均视为弃权,其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该项表

决有效票总数之内。

7、现场表决投票结束后,按投票的股数统计现场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表决投票统计,由

一名股东代表和见证律师参加,表决结果当场公布。

8、公司董事会聘请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9、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

六、董事长主持会议,宣布会议开始。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是: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议案二:逐项表决《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2、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安排;

3、债券期限;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5、发行方式;

6、发行对象;

7、募集资金的用途;

8、本次债券的转让;

9、决议的有效期;

议案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

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本次债券增信措施的议案;

七、投票表决。

八、董事长宣读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九、律师宣读见证意见。

十、 会议结束。

3

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

的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4

议案二:逐项表决《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含 2.5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2. 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3.债券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 18 个月,具体存续期限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资金需求情况

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支付方式由公司和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5.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完成必要的发行手续后,既可以采取一次发行,也可以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具体发

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将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程序。

6.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为向不超过 200 名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特定对象全部以现金认购。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8.本次债券的转让: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转让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

9.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5

议案三:《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

案》

根据公司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安排,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司债券相关工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

全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

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

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是否设计回售条款、利率调

整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含权条款、是否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是否提供其他增信措施及增信方式、还本付息

的期限和方式、转让方式及决定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

3)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

5)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报及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

债券发行及转让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

托管理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适当的信息

披露;

6)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决定募集资金用途及具体金额等;

7)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

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意见或新的市场条

件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

发行工作;

9)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6

议案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

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采取偿还保障措施的议案》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做

出如下决议并采取相应措施:

1)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 调减或停发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3)有计划地出让部分物业等资产,以保证本期债券的按期偿付。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7

议案五:《关于本次债券增信措施的议案》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钱仁高先生为本次公司债券提供全

额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九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保内容如下:鉴于: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上海九川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以本公司拥有的全部合法财产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范围为: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费用。该

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本公司真实意愿表示且自愿、合法,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本期债券存续

期内及到期后两年内不可撤销。

公司实际控制人钱仁高先生及其配偶程建芳女士担保内容如下:鉴于:运盛(上海)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拟发行总额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的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钱仁高先生

及其配偶程建芳女士承诺,以二人拥有的全部合法财产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

保范围为: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费用。该无

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钱仁高先生及其配偶程建芳女士真实意愿表示且自愿、合法,自钱仁高先生及其配

偶程建芳女士亲笔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及到期后两年内不可撤销,不因钱仁高先生及其

配偶程建芳女士的职务、工作、婚姻关系等变动而失效。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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