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130 股票简称: 波导股份 编号:临 2015-035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淮安弘康委托贷款逾期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委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借款客户淮安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淮安弘康”)、李先华、卞慧芳提起诉讼。要求淮安弘康归还委托贷款本金人
民币 5000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详见 2014 年 11 月 4 日《关于淮
安弘康委托贷款逾期事项的进展公告》)。该案于 2015 年 5 月 5 日公开开庭审理,
日前,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
商初字第 64 号),判决如下:
(一)淮安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贷款
本金 50000000 元;
(二)淮安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利息
979167 元、自 2014 年 8 月 7 日起至上述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照年利率
22.5%计算的罚息及自 2014 年 8 月 6 日起以未付利息 958333 元为基数、按年利
率 15%计算的复利;
(三)淮安弘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中信银行杭州分行律师
费支出 500000 元;
(四)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权,中信银行杭州分行有权与淮安弘康协商,
以淮安弘康提供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些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就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淮安弘康所负担的债务,李先华、卞慧芳承担
连带责任。
(六)驳回中信银行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
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