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创业板信息披
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授予与调整》、《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聚光科
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黄宗虎、魏孙贤、钟细苟、陈志新、
赵萍、郑逢喜、刘明达、孙磊、王瑞强、奚明炜10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将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96,0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6.905元/股;同时,公司对刘春利、潘杰、王超群3名激励对象因2014年度个人业绩
考核结果达到第一期解锁比例70%解锁,剩余的第一期解锁比例30%未解锁,将对上
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3,6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6.905元/股*(1+
定期存款利率)]。
综上,我们同意对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99,600股进行回购注
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孙优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林 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亚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