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百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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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015 年 09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

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积

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事宜进行询问或调查时,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全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

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

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

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

或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得提

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份买卖

限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买卖公司

股份。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的情况依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合理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

应当及时修改本规范。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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