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0 股票简称:隧道股份 编号:临 2015-022
债券代码:122032 债券简称:09 隧道债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隧道股份”)201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后续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1、第五条 原文:
公司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 957 号 邮政编码: 200137。
修改为:
公司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1099 号 邮政编码: 200232。
2、第十条 原文:
……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第十一条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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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经
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
裁、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4、第六十六条 原文: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修改为: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5、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原文: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修改为: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6、第八十一条 原文: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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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修改为: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7、第九十六条 原文: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修改为: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8、第一百零六条 原文: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修改为: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9、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原文: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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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修改为: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管理层的工作;
10、第一百二十四条 原文: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济师、总工
程师、总会计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修改为: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经济师、总工
程师、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1、第一百二十七条 原文:
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修改为: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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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一百二十八条 原文: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为: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13、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文: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修改为: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4、第一百三十条 原文: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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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15、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文: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修改为: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16、第一百三十二条 原文: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
理与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修改为: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
裁与总裁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裁的职权。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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