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
下列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曾为公司
提供过审计服务,在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
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任务,公
正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我们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公司资产、主营业务及股权结构等发生全面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以及财政部会计司财会便(2009)17
号《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等相关规定,对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三、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公司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预计与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进行的交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预计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利益。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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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拟接受控股股东资金拆借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保障了公司的战略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此议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
交易的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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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潘 飞 张 峥 童 敏 明
201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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