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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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01530011 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1

2、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3

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5]01530011 号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

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

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

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

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

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规定。

2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起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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