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伦电子:章程修正案

来源:上交所 2015-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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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55 股票简称:精伦电子 编号:临 2015-067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

司总股本246,044,6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

股,共计转增246,044,6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492,089,200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实施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发生了变化,需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修订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604.46 万元。 49,208.92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604.46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208.92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4,604.46 万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9,208.92 万

股。 股。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三)担保 (三)担保

1、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1、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 8000 万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及为资产负债率超 元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由股东大会 2、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 5000 万

批准; 元且不超过 8000 万元(含)的,由董事会审批;

2、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 3、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不超过 5000

提供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万元(含)授权经营层审批;

10%以内的担保,由董事会批准; 4、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应当遵守以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还应当遵守以下 下规定:

规定: (1)累积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1)累积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30%;

计净资产的 30%; (2)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

(2)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不得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除公司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控股

(3)担保应当获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

以上同意; 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同时也不

除公司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控股 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向 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同时也不

得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

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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