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创国际: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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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关于

上海开创 国际海洋资源股份 有 限公司

zO15年 第 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见证法律 意见书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关于 上海开创 国际海洋 资源股份 有 限公司

⒛ 15年 第 二 次临 时股东大会 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 :上 海 开 创 国 际 海 洋 资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上海开创 国际海洋 资源股份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2015年 第 次临时股

东大会 于 2015年 9月 29日 在上海市杨浦 区安浦路 “ 1号 3号 楼

4楼 会议 室召开 ,国

“ ”

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公司 的委托 ,指 派汤荣龙律

师 、李 良

“ ” 法》、《中华

锁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律师 )出 席会议 ,并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上海开

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出 具本法律 意见书 。

创 国际海洋 资源股份 有 限公司章程 》

二 次临时股东 大会 召集 、召

本所律 师按 照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对 公司 2015年 第

大会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 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 的合法有效 性和股东

表决程序 的合 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 。法 律 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否 则愿 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 责任 。

本所律 师是根据 对事实 的了解和对 法律 的理解发表法律 意见

本 法律 意见书依据 国家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而 出具 。

必备文件

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 法律 意见书作为 公司 2015年 第 二 次临时 股 东大会 的

公告 ,并 依 法对本所 出具 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

本所律师 己经对与 出具法律 意见书有关 的所有文件材 料及 证 言进行 审查判 断

,并

据此 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本次 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15日 以前在 上

公司召开本 次 ⒛ 15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董 事会 己于会议召开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发布公告通知各股 东 。

见证法律 意见书

公司发布 的公告载 明了会议 的时 间 、会议 的地 点 、会议审议 的事项 ,说 明了股东

有权 出席 ,并 可委托代 理人 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及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 日,出 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 、联 系 电话和联系部 门 。根据 上述公 告 ,公 司董事会 己在公告 中列

明本次股东 大会讨 论事项 ,并 按有关规 定对议案 的 内容 进行 了充分披 露 。

2、 本次会议 安排 了网络投票 ,网 络投票时间为 ⒛ 15年 9月 ⒛ 日。通过上海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进 行 网络投 票 的具体 时 间为 :⒛ 15年 9月 29日 上午 9∶ 15J∶ 25、

⒐3O-11∶ 30,下 午 13∶ OO至 15∶ OO;通 过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⒛ 15年 9月 29日 9∶ 15ˉ 15∶ OO期 间的任 意时间 。

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 于 ⒛ 15年 9月 ⒛ 日在 上海市杨浦 区安浦路 “ 1号 3号 楼

4

3、

楼会 议室召开 ,会 议召开 的时间 、地 点符合 通知 内容 。

经验证 ,公 司本次 2015年 第 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 、行政

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 《公司章程 》的规 定 。

二 、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委托代 理人

根据公 司 出席会议股东 的签名和 《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 ,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 东及

股东代 理人共 5名 ,代 表公司股 份 107,⒆ 0,515股 。

2、 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 上证所信息 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 ,本 次会议参 加 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

4

人 ,代 表股份 590,泓 2股 。

3、 出席现场会 议 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 议人 员除股东 外 ,为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及公司聘 请 的律

师等 。

4、 本次会 议 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 。

经验证 ,本 次股东大会 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 资格均合 法有效 。

三 、本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

见证法律 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 和 网络投票相结 合 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 的现

场会议 以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出 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 日程 的议案 逐项进行 了表决 ,并 在监票人和 记票人监票 、验 票和计票 后 ,当

场 公布表决结果 ;上 证所信 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 的表 决权数和统计 数 。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 了现场和 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根据

公司指定 的监票代表对 表 决结果所做 的清点 、统计并 经 本所律师 见 证 ,本 次股东大

会议案审议 通过 的表 决票数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 ,其 表决程序 、表 决结果合 法有效 。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单 位 :股 )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关于 公 司筹划 非 公开 发 行股 20,928,925 4,420 0 87,148,012

1

票第 四次延期复牌 的议案 》

四 、结论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上 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 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本次股东 大会 的人员资格 、

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 下无 正 文 )

见证法律 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上 海 )事 务所关于上海开创国际海洋资源股份有限公

司⒛ 1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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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 办律师 :汤 耒龙

经 办律师 :李 良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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