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龙光电: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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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编号:2015-06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天龙

光电”)收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黄埔民五(商)初字第 3891 号《民

事判决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

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路 518 号 1-3 楼

被告: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杰姆斯”)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新技术园区双施路 333 号

法定代表人:James Jian Zhou

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华城路 318 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杰姆斯及本公司因金融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25 日、2015

年 8 月 6 日公开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民事判决书》备查)。

二、判决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上海杰姆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借款本金

人民币 1950 万元;

2、被告上海杰姆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暂计至

2015 年 3 月 2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3733.33 元、2015 年 3 月 3 日至 2015 年 3 月

1/3

10 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3241.85 元,并偿付自 2015 年 3 月 11 日起至贷款本

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2003733.33 元为计算基础,按《人民

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50%计息);

3、被告上海杰姆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暂计至

2015 年 3 月 8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13440 元、2015 年 3 月 9 日至 2015 年 3 月 10

日止的逾期利息人民币 1011.01 元,并偿付自 2015 年 3 月 11 日起至贷款本息实

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4513440 元为计算基础,按《人民币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50%计息);

4、被告上海杰姆斯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银行暂计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止的利息人民币 50960 元,并偿付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至贷

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 13050960 元为计算基础,按《人

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50%计息);

5、被告上海杰姆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银行律师费

损失人民币 20 万元;

6、若被告上海杰姆斯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至第五项所确定的还

款、赔偿义务,原告南京银行可与其协议,以《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上海

杰姆斯名下的库存热场部件价值 10248647.51 元及进口石墨料价值 33271876.08

元的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些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杰姆斯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杰

姆斯继续清偿。

7、被告天龙光电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被告上海杰姆斯的还款、赔偿义务,

向原告南京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保证

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杰姆斯追偿。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判决结果,上海杰姆斯需要向南京银行偿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公司对判决所确定的上海杰姆斯的还款、赔偿义务向南京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若上海杰姆斯无力偿还,需由公司代上海杰姆斯偿还,偿还金额将会对公司

现金流造成一定影响,若最终无法对上海杰姆斯实现追偿,该笔应收款将有坏账

2/3

可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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