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伟律师、王思霄律师出席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9月11日
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
年9月29日下午13时30分在公司九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牛俊杰
先生主持。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至2015年9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
28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29日下午15:00。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
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公告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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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公司股份
11,588,7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54,000万股的2.14605%。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 效 投 票 的 股 东 计 32 人 , 代 表 股 份 4,373,606.00 股 , 占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0.80993%。
经审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7人,代表公司
股份合计15,962,3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5598%。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
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
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申请继续延期复牌的议案》
为切实维护本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中小股东的利益诉
求,本公司控股股东牛俊杰、王铁自愿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本议案回避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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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5,730,210.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98.54595% ; 反 对 228,900.00 股 ( 含 网 络 投 票 )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份 总 数 的
1.434%;弃权3,200.0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0.020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730,210.00股(含网络
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595%;反对
(含网络投票)228,900.00股;弃权(含网络投票)3,200.00股。
经审查,上述议案经出席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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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陈志伟:
张圣怀: 王思霄: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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