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前获得并审阅了公司六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公司与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协议签署相关事宜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与杭钢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构成关
联交易。
2、公司与杭钢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
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同意上述议案提交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按规定
予以回避表决。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陶久华 邵瑜 薛加玉
2015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