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钢铁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有关公司与杭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杭钢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相关议案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本次
协议签署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杭钢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构成关
联交易。
2、公司与杭钢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
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具备
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公司就置入标的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
已征得我们的事前认可,该议案经公司六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在表决过程中均已依法回避,亦未委托其他非关联董事行使表决权。本次董事
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陶久华 邵瑜 薛加玉
201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