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集团 公告编号:2015-048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10: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9 月 28 日—2015 年 9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9 月 28 日 15:00—2015 年 9 月 29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
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5 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66,563,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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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66,563,23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33.092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
份 6,469,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469,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285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
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以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及其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563,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69,3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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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邵丽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 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