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事前了解了事
项情况,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租赁关联方房产事项出具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金鸿曲轴拟承租关联方——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内
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房产(1 号及 2 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
大楼、门卫室,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事项保证了其经营资产的稳定及生
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七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张 彬 杨 卫 周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