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关联方房产的独立意见
作为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曲轴”)拟承租关联方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
车贸易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翔投资”)位
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房产(1 号及 2 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
大楼、门卫室,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名下房产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对于关联
交易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关联董事颜广彤先
生、姚文虹女士、张洪皓先生回避了表决。
2、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租金价格公允。公司根据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
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川鼎房估[2015]字
第 025 号)之评估咨询价确定租金标准,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关联方侵占
公司利益的情形。
3、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名下房产,保证了其经营资产的稳定及生
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区汉渝
大道 1558 号房产。
独立董事:
张 彬 杨 卫 周 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