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房产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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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15-40 号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房产租赁合同》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5 年 9 月 29 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鸿曲轴”)与控股股东——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浩物机电”)全资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鹏翔投资”)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即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

翔投资名下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1 号联合厂房、2 号

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3、本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关联方房产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颜广彤

先生、姚文虹女士、张洪皓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等,无需经外部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本次关

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张洪皓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

5、股本结构: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0%控股

6、注册地址: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经济技术开发区

7、成立日期:2012 年 6 月 26 日

8、税务登记证号码:511002597539198

9、经营范围:对汽车零配件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

通用设备制造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

10、财务状况: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鹏翔投资总资产为 17,507.24

万元人民币,总负债为 12,768.28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 4,738.96 万元人民

币;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鹏翔投资总资产为 21,435.74 万元人民币,总

负债为 16,696.78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 4,738.96 万元人民币。

11、关联关系说明:浩物机电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持有金鸿曲轴

100%股权,且浩物机电持有鹏翔投资 100%股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10.1.3(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情形,鹏翔投资为金鸿曲轴

的关联法人,金鸿曲轴与鹏翔投资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金鸿曲轴承租鹏翔投资名下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1 号联合厂房、2 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用于生产及日

常办公。其中:1 号联合厂房租赁面积为 52,144 平方米,2 号联合厂房租

赁面积为 9,980 平方米,生产计量大楼租赁面积为 15,313 平方米,门卫室

租赁面积为 57 平方米。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房

地产咨询报告》(川鼎房估【2015】字第 025 号),1 号联合厂房租赁价

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 4.5 元/㎡/月,2 号联合厂房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

为 4.5 元/㎡/月,生产计量大楼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 8.5 元/㎡/月,门

卫室租赁价格的评估咨询单价为 8.5 元/㎡/月。

五、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出租方: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皓

承租方: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朝晖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租赁房产的地点及使用用途

鹏翔投资将位于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 1 号联合厂房、

2 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室租赁给金鸿曲轴使用,金鸿曲轴用

于生产及日常办公,采取包租方式,由金鸿曲轴自行管理。

2、租赁房产面积、标准及付款方式

(1) 1 号、2 号联合厂房租赁面积为 62124 平方米,租金标准为 4.5

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人民币 279,558 元(大写:贰拾柒万玖仟伍佰伍拾

捌元整);生产计量大楼及门卫室租赁面积为 15370 平方米,租金标准为

8.5 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 130,645 元(大写:拾叁万零陆佰肆拾伍元

整)。

(2) 上述租金合计为 410,203 元/月(大写:肆拾壹万零贰佰零叁元

整),付款方式为按季结算,金鸿曲轴应于每季度前十五日内向鹏翔投资

指定账户支付该季度的租金。首期租金应自计租日起十五日内支付。

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9 月 29 日起至 2017 年 9 月 28 日止,其中:免租

期 6 个月,即自 2015 年 9 月 29 日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

4、房产交付

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鹏翔投资将房产按现状交付金鸿曲轴使用,

且金鸿投资同意按房产现状承租。

六、交易目的及影响

浩物机电于 2013 年 9 月 9 日出具补充承诺,承诺“最迟在下属子公司

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曲轴生产线’项目整体厂区建设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取得厂房权属证明之日起 6 个月内,提议将浩物机电所持有的

鹏翔投资 100%的股权以公允的价格转让给浩物股份……”。目前,鹏翔投

资名下“曲轴生产线”项目单体工程验收、装修验收以及消防验收均已完

成,且验收结果合格,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鹏翔投资名下“曲

轴生产线”项目尚未达到注入本公司的条件,因此,由金鸿曲轴先行承租

上述资产。

上述关联交易,保证了金鸿曲轴经营资产的稳定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

行。

七、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5 年年初至该披露日,除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关联交易外,本公司(包

括子公司)未与该关联人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位于内江市城西工

业园区汉渝大道 1558 号房产(1 号及 2 号联合厂房、生产计量大楼、门卫

室,用于生产及日常办公)的事项,可保证金鸿曲轴经营资产的稳定及生

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

议。

2、独立意见

(1) 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名下房产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对于

关联交易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关联董事

颜广彤先生、姚文虹女士、张洪皓先生回避了表决。

(2) 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租金价格公允。本公司根据四川中鼎房产

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川鼎

房估【2015】字第 025 号)之评估咨询价确定租金标准,定价合理、公允,

不存在关联方侵占本公司利益的情形。

(3) 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名下房产,保证了其经营资产的稳定

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同意金鸿曲轴承租关联方鹏翔投资位于内江市城西工

业区汉渝大道 1558 号房产。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意见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关于全资子公司租赁关联方房产的议案》

已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

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本公司根据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2 日出

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川鼎房估[2015]字第 025 号)确定租金标准,关

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租金价格公允。上述关联交易保证了本公司经营资

产的稳定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与内江金鸿曲轴有限公司签署的《房产租

赁合同》;

3、四川中鼎房产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咨询报告》;

4、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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