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点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就公司拟
实施的《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要等文件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监事会已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
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
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与员工的
利益共享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公司监事范奇先生、崔亚民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为该议案
的关联监事,需进行回避表决。两名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决
议。因此,公司监事会直接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 阎喜魁 范奇 崔亚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