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15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4 号:员工持股
计划》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浙
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
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
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参与公司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励机制,提升
公司治理水平,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与责任
心,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李纪南 徐金发 潘自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