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上
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
陈国英 张声光 王铁林
20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