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仪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5-09-29 1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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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帮助投资者全面、真实、

准确、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公司的运营状况,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互动关系;

(二)提高公司的诚信自律意识和公司治理水平;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

股东财富增长的并举。

(四)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使所有投资者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

质、同量的信息。避免向来电、来函或者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

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信息。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性原则: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充分、完整、

准确地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除商业机密以外的相关信息;但是在组

织投资者见面会、介绍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思路、进行业绩推介等活

动时,避免出现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避免向来电、来函或者来访股

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

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四)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互联网络)

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

深入和广泛地沟通,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公司将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基金经理;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并形成投资者来访记录,与

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师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及关注度,同时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

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二)媒体合作:维护并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

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三)对外宣传:参与制作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画册、宣传

短片等,并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

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四)公共关系: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交流与合作,并维

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第八条 公司将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

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

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

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

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尽快公布。

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

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将合理、妥善地协助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

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的可读性。

第十四条 公司将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将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

做出决议前,通过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

说明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机构设置: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

责组织、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收集整理公司项目进展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

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和意见等信息及时

传递给公司管理层;

(二)通过电话、公司网站、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路演、

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

(四)筹备组织三会工作;

(五)在公司发生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权变更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

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六)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与公告;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关系,加强

与财经媒体的合作;

(八)其他有利于加强和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将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

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熟悉公司经营、财务等状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金融、财务知识及相关法律、

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热情耐心;

(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或未经授权人

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

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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