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资产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出售深圳市国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进行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有利于突出公司核心业务,不
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该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深圳
市国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
(2)公司进行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
(3)经交易双方协商,上述交易以经具有证券期货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
为定价参考,交易合同内容公平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客观原则,保护了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
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谢汝煊
孙昌兴
熊楚熊
201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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