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仪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上交所 2015-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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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 2 次修订)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

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长、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

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小组正、副组长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

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上海临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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