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普医疗: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5-09-28 2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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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订: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879.581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29600】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详见 第十八条 公司由邓冠华等 31 名股东发起成立,

下表所列示,各发起人以其持有的阳普医疗用品有限 认购股份总额为 4880 万股。

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出资业

经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26 日以(2007)羊验字第 11805 号《验资报告》

审验。

持有股份

序 占股份总额

姓名或名称 数额(万

号 比例(%)

股)

1 邓冠华 1720.2 35.25

广州科技创

2 业投资有限 1054.08 21.6

公司

广东省医药

3 保健品进出 878.4 18

口公司

4 赵吉庆 780.8 16

5 蒋广成 58.56 1.2

6 熊德志 55.632 1.14

7 李明智 53.6697 1.0998

8 胡宏伟 53.6697 1.0998

9 陈拓 52.704 1.08

10 连庆明 29.28 0.6

11 马海波 29.28 0.6

12 周东耀 29.28 0.6

13 项润林 14.64 0.3

14 胡炜 14.64 0.3

15 李江峰 7.808 0.16

16 王曦 5.856 0.12

17 赵志刚 5.856 0.12

18 周敏 5.856 0.12

19 莫淑荣 5.856 0.12

20 柳世戏 2.928 0.06

21 许铭飞 2.928 0.06

22 武箭 2.928 0.06

23 廖名超 2.928 0.06

24 陈 怡 1.9726 0.0404

25 邓小龙 1.464 0.03

26 高为先 1.464 0.03

27 庄金辉 1.464 0.03

28 张红 1.464 0.03

29 刘恋 1.464 0.03

30 程建良 1.464 0.03

31 聂俊骁 1.464 0.03

488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9600】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0879.5815】万股,

均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 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利润分配方

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 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

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 方式。

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原则上公司连续三 分红原则: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

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0%)。 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原则

上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30%)。

如公司存在如下情况,且经股东大会批准,该会

计年度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数;

(3)公司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本性支出,且现金

分红将对该重大资本性支出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

但公司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持续盈利时,此连

续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分红程序: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符合本规划明

确的现金分红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公司在召

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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