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与特
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之一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由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骨干员工共同出资设立,故该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拟终
止原非公开发行方案,并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该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我们对关联交易意见如
下:
1、由于自公司原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告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较大
变化,同时综合考虑融资环境和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等因素,公司拟终止该次非公
开发行,并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
协议>的终止协议》,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董事任有法、钱娟萍、殷晓红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回
避表决;
3、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至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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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玉中
于永生
翁晓斌
201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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