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DATONG GAS DEVELOPMENT Co., LTD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申请银行授信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关于向全资子公
司成都华联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联”)向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申请银行授信 1.65 亿元人民币(含 1.65
亿元),授信期限十年,将有利于保障成都华联经营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公司持
有成都华联 100%股权,对其日常经营活动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公司对其提供
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认为上述申请授信及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李莉、钟彦、曾勇华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