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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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大恒科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

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苏

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十五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鲁勇志先生主持了本

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649,5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32.43%。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45名,代表股份34,244.090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7.84%。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

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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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与发行数量的

议案》,本项议案关联股东郑素贞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各项议

案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1 关于募集资金金额调整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925,690股,反对7,900股,

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25,690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1.2 关于股票发行数量调整的表决结果为:同意45,925,690股,反对7,900股,

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925,690股,反对7,900股,弃权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2)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修订稿)》,

本项议案关联股东郑素贞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表决结果为:同

意45,885,690股,反对7,900股,弃权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885,690股,反对7,900股,弃权40,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3)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本项议案关联

股东郑素贞回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表决结果为:同意45,885,690

股,反对7,900股,弃权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885,690股,反对7,900股,弃权40,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郑素贞女士签署<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本项议案关联股东郑素贞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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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除上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表决结果为:同意45,885,690股,反对7,900

股,弃权40,0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885,690股,反对7,900股,弃权40,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大恒科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沈田丰 经办律师:施学渊

王晓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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