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瑞金-慧富 16 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适用于基金一对一托管业务)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2015 年 09 月
1
目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3
三、声明与承诺............................................................................................................................... 4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5
五、委托财产及其账户的开立 ....................................................................................................... 8
六、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及变更 ................................................................................................. 13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4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十、越权交易处理......................................................................................................................... 21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2
十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 24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 25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27
十五、报告义务............................................................................................................................. 27
十六、终止清算............................................................................................................................. 27
十七、风险揭示............................................................................................................................. 28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 30
十九、违约责任............................................................................................................................. 31
二十、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32
二十一、其他事项......................................................................................................................... 32
风险揭示书..................................................................................................................................... 35
承诺函............................................................................................................................................. 38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 ............................................................................................. 41
《第 i 期追加/提取委托资产确认书》(样式) ........................................................................... 42
清算划款指令签发人授权书(格式) ......................................................................................... 43
清算划款指令书(格式) ............................................................................................................. 44
委托资产证券交易费率参数表(样本)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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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1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1.1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
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
则》(以下简称“《格式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
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1.1.2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
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1.1.3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2.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指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指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本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
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财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包括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货币资金或者在合法的证券托管登记系统中
的证券(包括股票、国债、企业债、可转债、基金等)。
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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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清算所开立的有关
账户。
银行托管专户:指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仅用
于:(1)存放委托的现金资产和办理本委托财产投资交易发生的资金清算;(2)用于本委托
财产项下发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和税费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在委
托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的支付。
终止清算:特指本合同终止事件发生时,对委托财产全部变现,并按规定计算资产管理
人管理费、业绩报酬、资产托管人托管费并就相关费用、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本金及收益进行
支付的行为。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在本合同由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
分履行本合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
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
故障、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声明与承诺
3.1 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
及义务及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
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
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
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
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3.2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
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并已通过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
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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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但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3.3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并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1 资产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4.2 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12 楼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蒋纯文
联系电话:021-60232799
4.3 资产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699 号
法定代表人:方坚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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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68409641
4.4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4.1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托管等情况;
5)依据本合同及《试点办法》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获得资产管
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代为行
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4.2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
资产托管;
2)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
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3)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委托
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6)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合法,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
策程序的要求;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5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4.5.1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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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采取措
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5.2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合法合规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
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
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1)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6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4.6.1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
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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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6.2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进行保管,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
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
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委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8)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
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托管银行不承担托管产品的合规性审查职
责,亦不对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任何责任;
12)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委托财产及其账户的开立
5.1 委托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5.1.1 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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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5.1.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5.1.3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1.4 委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委托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
权人对委托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
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5.1.5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5.2 委托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产委托人
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
5.2.1 银行托管专户
5.2.1.1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
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资金账户的户名为“上银瑞金-慧富 16 号资产管
理计划”(以实际账户开立名称为准),预留印鉴至少包含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银行托
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章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托管账户适用利率为 0.72%,利息归
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托管账户开立网上银行,网上银行中具有划款
功能的主管操作员密钥和普通操作员密钥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5.2.1.2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
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5.2.1.3 资金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2 证券账户
5.2.2.1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
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有关规定。
5.2.2.2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
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计划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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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5.2.2.3 资产托管人以资产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资产托管人所
托管的包括本计划财产在内的全部资产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5.2.3 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其预留印鉴同托管账户预留印鉴。
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
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
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
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
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
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
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2.4 开放式基金账户
5.2.4.1 资产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所需的基金账户。
5.2.4.2 资产管理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赎回款、分红款指定收款账户。
5.2.4.3 资产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资产管理人业
务专用章后交付资产托管人。
5.2.4.4 在资产托管人收到开户资料前,资产管理人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
5.2.4.5 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查询该账户资料。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
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资产托管人。
5.2.5 未启用账户的销户
组合开立的以上账户在开立后 6 个月内未使用的,可由资产托管人对以上账户做销户处
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3 委托财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移交
5.3.1 在委托财产相关账户开立完毕后,资产委托人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财产足额划拨至
资产托管人为本委托财产开立的托管账户,并同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在书面
通知上加盖印章后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收到书面通知当日向资产管理人发送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经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双方确认签收后的下一工作日作
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及组合建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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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资产管理人应在运作起始日或之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划款指令授权书;
(2)委托财产证券交易费率参数表。在管理期限内,若资产管理人需要对此费率表进
行变更,需要事先征得资产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资产管理人需将资产委托人书面同意函和变
更后的证券交易费率参数表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变更的证券交易费率表上需要说明变更后的
费率表启用日期;
(3)资产托管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5.3.3 各方相关的账户信息:
(1)资产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或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1698403002316349
开户行:上海银行闵行支行
(2)资产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资产托管费
开户行:上海银行浦东分行
(3)资产委托人指定的提取投资收益和本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吴国继
账号:4682 0302 1878 8507
开户行:招行上海张杨支行
若资产委托人未指定上述银行账户信息或上述指定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则应及时
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并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
5.3.4 资产托管人在以下条件全部达到的当日向资产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
知书》(格式见附件):
(1) 资产托管人确认银行托管专户中已收妥委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部分;
(2) 收到本合同第 5.3.2 款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并完成证券账户的开立;
(3) 银行托管专户的所有预留印鉴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开始,资产管理人才能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资产托管人才
能接受资产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进行划款。
5.3.5委托财产应以现金形式交付,初始委托财产不得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具
体金额以经各方当事人确认的《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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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资产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第 i 期追加/提取委托资产确认书》的
形式追加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
托财产。
资产委托人发出追加委托财产的书面通知或指令内容包括不限于追加金额和资金到账
日期。书面通知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发送至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收到追
加委托财产当日在书面通知或指令盖章确认后传真至资产委托人及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经
管理人及托管人签收后,资产托管人才能接受资产管理人针对追加委托财产的有效划款指令
进行划款。
5.5 委托财产的提取
5.5.1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委托财产净值高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
人可以提取部分委托财产,但提取后的委托财产净值不得低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当
委托财产净值少于叁仟(3000)万元人民币时,资产委托人不得提前提取,但经合同各方当
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5.5.2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如遇资产委托人需要提取委托财产,资产委托人需提前通知
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要求资产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资产托
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资产委托人账户,资产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
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资产管理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提取流程参照上述追加流程办理。
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损失。资产委托
人在划款指令中到账日期未收到提取的委托财产,应在次日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双方共同
查明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资金未及时到账的损失。
5.5.3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资产委托人一次性提取委托财产低于壹仟(1000)万元人民
币(不含)的,需提前 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产托管人,一次性提取委托
财产超过壹仟(1000)万元人民币(含)的,需提 5 个交易日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抄送资
产托管人。
5.5.4 委托财产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应维持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移交账户不进行变更或
销户。如遇有特殊情况,如资产委托人更名或财产继承等原因,导致追加、提取、移交时资
金来源、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时,资产委托人应出具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及
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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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若涉及需要处置本计划参与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则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应同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非公开发行股份方案中
有关限售期的规定。
六、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及变更
6.1 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偏好、风险承受能力
资产委托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标的的风险收益特征有充分了解,是具备一定
证券投资认知、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客户。
6.2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委托资产在委托期限内的最大增值。
6.3 投资范围
本计划主要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并通过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资产的动态配置来提高资金
的使用效率。资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合同确定的投资范围进行合理的证券投资,不得擅自超
越该投资范围。
6.4 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采取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闲置资金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提供的投资机会,以实现组合增值的目标。
1、参与定向增发投资策略
本计划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资产管理人将深入研究了解发行人的行业背景、
市场地位、产销规模、核心技术、股东和管理层情况、持续经营与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
对定向增发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判断,并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参与定向增发的情况,在进行全
面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定,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收益。
2、闲置资金投资策略
本计划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资产。此类资产的投资目标
是在充分保持本计划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在债券投资方面,资产管理人将以宏
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
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在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方面,资产管理人将主要从基金历史风险调整收益、基金公司实力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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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计划资产获取稳定收益;在其他类型的资产投资方面,计划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利
率分析和资金面情况,合理选择投资标的。
6.5 投资限制
6.5.1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委托财产投资组合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
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2)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
合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做出调整,同时由资产管理人书面
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给资产托管人留出必要实施时间。
(4)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或者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
致确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6.5.2 本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6.6 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
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6.7 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品种,适合高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
七、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7.1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资产管理人经资产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以
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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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7.2 本委托财产投资经理为蒋纯文女士,详细简历如下:
蒋纯文女士,浙江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杜兰大学金融学硕士,2014年加入上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于投资研究部、专户投资部。2015年加入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投资经理。
7.3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人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
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通知中应注明生效日期。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
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八、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1 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并向资产托管人提
供清算划款指令签发人授权书(以下称“授权通知”),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
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格式见附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
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若由授权代理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8.2 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委托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
付的清算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
户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本委托财
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担保交收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中登公司向资产托管
人发送的交收指令视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8.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8.3.1资产管理人采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指令传送后资产管理人应进行电
话确认。传真以获得收件人(资产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收件人(资
产托管人)。
8.3.2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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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
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
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一般情况下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
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收
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
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
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
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
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8.3.3 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在资产托管人执行指令时,划款指令所指定的划款金额及其汇
划费用合计不超过银行托管专户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银行托管专户没有充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
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资产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
加盖印章后传真给资产托管人。在本委托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向
资产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资产
托管人。
8.4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
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
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
8.5 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资
产托管人送交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如变更通知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须列明新授权的起始日期,并给资产托管人留有合理时间。资产管理人
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资产管理
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范围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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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资产管理人授权人员
名单、权限有变化时,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
导致本委托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8.6 投资指令的保管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
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8.7 相关责任
8.7.1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委托财产
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资产托
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委托财产受损的,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8.7.2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
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
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
人或委托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9.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9.1.1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交
易单元使用协议,或指定共用交易单元。
9.1.2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交易单元使用协议或共用交易单元情况书面通知资产托管
人。
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在计划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易单元合并清算
手续。
9.2 投资清算交收安排
9.2.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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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
9.2.2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
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
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并遵守资产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
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2)资产托管人代理资产管理计划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
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资
产管理人原因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正常完成结算业务,资产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资产管
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造成资产托管人无法按时向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支付证券
清算款的责任以及由此给资产托管人所托管的其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如果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资产托管人发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资产托
管人有权在电话通知资产管理人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司,
申报资产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
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资产托管人交付相应的证券或
资金。否则,该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
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4)托管人遵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该委托财产最低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管理人应存放于
中登公司的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日末余额不得低于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
司备付金、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委托
财产支付利息。
(5)对于相关交易(如权证)产生的保证金缴纳业务,资产托管人按照中登公司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保证金金额,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按时缴纳。
(6)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委托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T+1DVP 卖出交易,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 T+1 日的可用头寸,即该笔资金在 T+1 日
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 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7)资产管理人应根据中登上海预交收制度的规定配合资产托管人在中登开立的备付
金账户实行预交收。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为确保资产管理人场内交易的正常进行,资产管
理人必须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 15:30 前在托管专户备足当日交易的支付头寸。同时资产管
理人承诺,当资产管理人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买入大宗交易时,最晚于当日 15:30 以书
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因资产托管人所有直接托管的产品均统一使用资产托管人在中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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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的备付金账户清算场内资金,资产托管人有权根据中登的结算制度和当日场内资金的净收
付情况适时调整资产管理人存放中登备付金头寸。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股票配售资格且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票配售
对象,应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规定,
由托管银行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实际划拨资金的配售对象名单,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深圳新
股网下申购划款指令时(指令的发送应及时且最晚于 12:00 之前),应配合提供“配售对象
ID 号码”、“委托序号”、“证券代码”、“申请数量”、“申请价格”等新股申购要素信息,以
便资产托管人及时准确向中登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9)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结算备付金账户内的最低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因此,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资产管理计划可
能有尚存放于结算公司的最低备付金、交易保证金以及结算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息等款项。对
上述款项,资产托管人将于结算公司支付该等款项时扣除相应银行汇划费用后划付至资产管
理计划清算报告中指定的收款账户。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中登根据结算规则,调增计划的
结算备付以及交易保证金,资产管理人应配合资产托管人,向资产托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
以便资产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10)对于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采用 T+0 非担保交收的交易品种(如中小企业私募债、
股票质押式回购、深圳公司债大宗交易等),管理人在此申明如下:“一旦出现交易后无法履
约的情况,管理人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托管人。对于中国结算公司允许托管人指定不履约的交
易品种,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取消交收指令,若在中登公司截止交收时点前 30 分
钟内,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仍然不足,则托管人有权在未收到管理人指令的情况下主
动向中国结算公司指定交易不履约、取消交收。
对于中国结算公司不能取消交收的交易品种,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有权仅根据中国
结算公司的清算交收数据,主动将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中国结算公司用以完
成当日 T+0 非担保交收交易品种的交收,管理人承诺在日终前向托管人补出具资金划款指
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产品资金托管账户头寸不足的情况下交易,并最终占用托管人所托管其
他产品在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交收成功的,管理人应在日终前补足交收款项,并承担可
能造成的损失;若是占用了托管人其他托管产品存放中国结算公司的备付金而导致托管人所
托管的其他产品交收失败的,所有损失将由管理人承担。同时,托管人保留根据上海银行间
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向管理人追索利息的权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 T+0 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品种交易的,资产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 T+0 日 14 时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
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于资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T+0
非担保交收失败,给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9.2.3 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清算交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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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
申请单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资产
管理人应实时调整当日可用资金余额。资产管理人在收到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回单后,应
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2)资产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在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发出基金赎回申
请书的同时将赎回申请书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在收到赎回确认回单后,应及时传
真至资产托管人。
(3)为确保本计划财产会计核算及估值的及时处理,资产管理人应于开放式基金交易
(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红利再投资、现金分红等)的确认日及时获取确认单
等单据的传真件,要求并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于当日传真给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收到后应
立即传真至资产托管人。
9.2.4 其他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1)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投资证明文件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
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
(2)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
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资
产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3)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
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的重大过错
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但银行托
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9.3定期存款投资(如有)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他行定期存款,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在定期存款投资
开始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9.4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9.4.1 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在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估值结果之前,必须保证所
有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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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造成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9.4.2 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9.4.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由相关各方根据外部第三方对账数据定期进行对账。
9.5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每个账户余额变动日的下一个工作日9:30,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十、越权交易处理
10.1 越权交易的界定
10.1.1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
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
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10.1.2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
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0.2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0.2.1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在指定的
限期内予以纠正,同时根据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当日内予以答复的,
资产托管人按资产委托人的答复执行;资产委托人在当日仍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视同
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的行为、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执行。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
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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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相关指令,并通知资产委托人,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
10.2.2 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
应立即提示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
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资产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下一交易
日上午12:00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10.2.3 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资产管理人应按资产
托管人、资产委托人发生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财产所有。
十一、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1.1 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第3 位四舍五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进行每交易日估值。
资产管理人按上述频率,以及遇委托财产发生交易日,需与资产托管人通过电话核对委
托财产净值(核对净值日期简称“估值核对日”)。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应于每月月初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上月末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估值表,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传送给资产管理人。
11.2 估值方法
11.2.1估值对象
委托财产项下现金、债券、股票、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其他金融资产。
11.2.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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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以基金公布的前一日收益计提。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3 估值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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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委托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本委托财
产的会计责任方由资产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并说
明采取的措施,在资产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11.4 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统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资产托管人应每个工作日
核对委托财产的资金账目,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11.5 会计政策
11.5.1本项委托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11.5.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
11.5.3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与本合同约定不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会计核算与估值。
11.6 会计核算方法
11.6.1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财产单独建账、独
立核算。
11.6.2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编制会计报表。
11.6.3 资产托管人应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委托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2.1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2.1.1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资产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委托财产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529)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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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委托财产投资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
同的约定进行及时调整。
对于上述事项,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2.1.3 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自本合同生效后,资产委托人若需更改或增加新的投资品种,应在进行新品种投资前与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商议,重新调整监督事项和修订本合同,并为新品种的托管流程设
计和系统开发上线留出足够准备时间。
12.2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本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通知资产管理人限期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当日内予以答复的,
资产托管人按资产委托人的答复执行;资产委托人在当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视同
资产委托人认可资产管理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资产托管人指定的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
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通知
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与税收
13.1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资产管理人依据本合同收取的业绩报酬(如有);
(4) 委托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汇划费用;
(5) 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投资的所有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经手费、
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
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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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3.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3.2.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M=E×年管理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管理费率为0.5%
M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E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委托财产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次季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管理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季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此类推。
13.2.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托管费率÷365,本资产管理计划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E 为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资产管理人于
次季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托管费划付指令,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季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委托财产中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委托财产不足以支付的,
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以此类推。
13.2.3 业绩报酬(如有)
本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13.2.4 上述第13.1条中(4)到(6)项费用由资产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13.3 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本委托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委托财产运作费用。
13.4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
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6
13.5 税收
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14.1除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资产委托人行使委托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和本合
同的约定。
十五、报告义务
15.1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5.1.1 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产品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
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
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报告。
15.1.2 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经托管人复
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仅复核报告中的财务报表(若有)和投资组合
报告。
15.2 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十六、终止清算
16.1 资产管理人应在委托财产运作终止日前将全部委托财产转换为现金资产。委托财产运
27
作终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经资产托管人审核确认的《委托财产
投资管理清算报告》,并在该清算报告中列明应付托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金额、
划款日期、收款账户等划款信息。资产委托人在收到清算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进行确认。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资产委托人对清算报告的书面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
按照清算报告向相应各方支付应付的托管费、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将归属于资产委
托人的资产划拨至资产委托人指定账户。
16.2 委托财产终止清算完毕后,在本合同终止之前,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应协助资产
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的销户及交易单元挂接取消(若需)等
工作。在资产托管人之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有)及开放式基金账户(若有)由资产管理人
负责办理销户。
16.3 组合到期清算时,为支付最低备付金,资产管理人应预留相应金额,若预留金额不足
以支付实际需缴存的备付金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资产管理人通知资产委托人补足。
十七、风险揭示
本委托财产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7.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委托财产
面临潜在的风险。
17.1.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收益而产生风险。
17.1.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7.1.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17.1.4 购买力风险
本委托财产可以部分提取,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本计划
28
的实际收益。
17.2 管理风险:
在本委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同时,资产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对本委托财产收益也存在影响。
17.3 流动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
时提取或终止本委托财产,可能会出现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委托财
产的收益。
17.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
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17.5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则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2、本计划未能成功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若本计划未能成功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定向增
发项目,则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3、本计划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扣除必要的发行费用后投资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相关项目(具体以发行人公告为准)。因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
风险、募投项目相关风险、财务风险等可能导致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4、本计划不能灵活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该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遇到市场
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将无法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
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5、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的风险
29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存在锁定期、休市、停牌
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6、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投资,除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资产
管理人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17.6 其他风险:
17.6.1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委托财产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
产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17.6.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17.6.3 管理人因丧失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
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17.6.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8.1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合同经资
产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并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
起生效(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时,需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8.2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18.3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42个月。但在满42个月前1(壹)个月,经管理
人与托管人沟通一致后可展期,展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若展期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
划持有的定向增发股票仍处于锁定期内的,则根据实际投资情况进行展期,各方签订书面的
续期协议,并由资产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本计划存续(含展期期限)期间,若本计
划的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出现时,管理人可决定将本资产管理计
划提前终止。若决定续期的,各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或由资产委托人出具书面函件。
18.4 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将
变更后的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0
18.5 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资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已经或可
能导致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遭受损失的。
(7)本计划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定向增发失败;
(8)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取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9)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8.6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
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五(5 )个工作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违约责任
19.1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
定,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委托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资产管理人或
资产托管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其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另一违约方追偿,请求偿付
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
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
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
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若任何一种“不可
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但遭遇“不可
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且对本合同之履行产生重
31
大不利影响,合同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2)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资产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致使委
托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5)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本计划未能合法有效募集成立,或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本
计划未能在认购期限内足额有效认购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违约责任由资产委托人承担。
19.2 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
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19.3 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
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20.1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及司法解释)。
20.2 任何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径解决。当事人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
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其他事项
21.1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32
21.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关于本合
同未尽的托管事宜具体条款,如不涉及资产委托人实质利益的,可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另行签订操作备忘录约定。
21.3 各方在此确认,各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
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
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
不当利益。
21.4 本合同一式陆份,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余各份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使用,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33
(本页为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本合同由下述各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署。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
各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各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合
同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
(公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件类型/编号(委托人为自
然人需填写):
34
附件 1
风险揭示书
本委托财产投资将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将使本委托财产
面临潜在的风险。
1.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收益而产生风险。
1.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1.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本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1.4 购买力风险
本委托财产可以部分提取,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本计划
的实际收益。
2 管理风险:
在本委托财产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的判断有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因素影响本委托财产的收益水平。同时,资产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对本委托财产收益也存在影响。
3 流动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价格下跌时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形,此
时提取或终止本委托财产,可能会出现变现困难,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本委托财
产的收益。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
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35
5 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委托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在参与上述投资行为时还面临如下特定风
险:
5.1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批风险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若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则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5.2 本计划未能成功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若本计划未能成功参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定向增
发项目,则资产委托人将面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5.3 本计划参与定向增发项目的风险
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总额为不超过 60,36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新能源
汽车碳纤维车身部件生产工艺技术及生产线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碳纤维车
身部件生产示范项目。因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风险、募投项目相关风险、
财务风险等可能导致本计划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5.4 本计划不能灵活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该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遇到市场
或所投证券出现不利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将无法根据市场判断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可
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
5.5 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受限的风险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由于存在锁定期、休市、停牌
等因素导致股票无法变现,资产委托人可能面临不能如期收回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5.6 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的投资,除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资产
管理人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6 其他风险:
6.1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委托财产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
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资产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6
6.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6.3 管理人因丧失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风
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6.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本人已详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完全知悉并了解在签订资产管理
合同前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了解本计划可能
面临的风险。本人已综合考虑了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
确定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本计划的风险相匹配后,再参与本计划。本人愿意自
行承担本计划带来的所有风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
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7
附件 2:
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本人/本机构与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不
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本机构资产状况良好,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财产为本人/本
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均为本人/本机构的自有资金或或其他合法方式筹集
的资金,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资金并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福
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
方,亦未接受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关联方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
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本人/本机构
承诺,将根据资产管理人要求,在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全额缴足
本资管计划份额认购款。在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及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本人/本
机构均不会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形成关联关系或成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29)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
本人/本机构理解,本计划主要投资于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002529)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该股票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转让。在上述期限内,本人/本机构不会将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给第三方,亦不
会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本人/本机构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形成任何利益输送、操纵证券
市场或任何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
的风险收益特征,与其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本机构应
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
38
诺或担保。
(以下无正文)
39
(本页为承诺函签字页,无正文)
资产委托人(法人、其他组织):(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0
附件 3
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资产委托人、贵公司及本行(作为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编号为“___________”
的《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一对一托管业务)》的要求,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正式
运作的前提条件已成立:
(1)资产委托人委托财产即人民币元整已划拨至在本行指定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的专
用存款账户_________________,并已向本行交付了账户授权文件及其它账户管理所需的证
明文件。
(2)本行作为资产托管人已开立上海股东账户,深圳股东账户。
贵公司和资产委托人签字确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为委托财产运作周期的起始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盖章)
年 月 日
41
附件 4
《第 i 期追加/提取委托资产确认书》(样式)
尊敬的管理人并托管人:
根据《上银瑞金-慧富 16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一对一托管
业务)》(编号: )相关约定,本管理人及托管人向资产委托人确认,已于年 月 日
收到委托人第 i 期追加/提取的现金资产价值人民币 .00 元(大写人民币亿元正):
本期资金追加/提取交付日(即追加/提取日): 年 月 日,按照资产管理合
同的规定,经管理人及托管人签收后生效。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回 执(样式)
尊敬的委托人:
本管理人及托管人确认已收悉《第 i 期追加/提取委托资产确认书》,对确认书中所列追
加/提取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管理人及托管人确认,以委托资产
到账当日即 年 月 日作为追加/提取日。
管理人(业务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业务章)
年 月 日
42
附件 4
清算划款指令签发人授权书(格式)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敬启者:
兹就资产委托人与贵行及我司三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 】的《上银瑞金-慧富 16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一
对一托管业务)》(以下简称“该合同”)出具本函。
该合同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代表我司
签发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授权签发人(预留签字或名章):
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预留印鉴章):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3
附件 5
清算划款指令书(格式)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银瑞金-慧富 16 号资产管理计划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单位:元):
资金用途: 用款依据:
管理人经办人: 托管人经办人:
管理人复核人: 托管人复核人:
管理人审批人: 托管人审批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托管人签章处:
44
附件 6
委托资产证券交易费率参数表(样本)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
根据我司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上银瑞金-慧富
16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适用于基金公司一对一托管业务)》,特对的委托财产投
资运作中涉及的交易参数约定如下:
交易单元号 股东代码
上海
深圳
股票 基金(含 ETF)
费率‰ 最小值(元) 费率‰ 最小值(元)
上 佣金
∕ ∕
海
深 佣金
∕ ∕
圳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