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9 股票简称:大连友谊 编号:2015—051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大连友谊”)全
资子公司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发兴”)将以其邯郸“友
谊时代广场”部分在建工程为抵押,向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申请银行
借款用于邯郸“友谊时代广场”项目开发,借款总额人民币 10,000 万元,借款
期限 2 年,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利率为 12%。本公司拟为邯郸发兴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该笔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上述议案。本项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
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
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 98 号招贤大厦四层 408 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杜善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按资质证核准范围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
2、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业务
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公司为邯出告字[2012]06 号 A 地块项目(邯
郸友谊时代广场项目)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截至目前,该项目建设正在进行中。
截止到目前,邯郸发兴没有对外担保、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贷款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借款人: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贷款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以下称“贷款人”)债权的
实现,保证人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保证人”)自愿为借款
人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在贷款人处之债务提供最
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1、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
(1)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因贷款人与借
款人方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借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协议等形成的一系列债权,
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100,000,000.00 )。
(2)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贷款人与借款人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
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合同文本、单独签订的借款借据等)为
本合同的主合同。
2、保证范围
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的实际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债务,贷款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当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
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含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含
债务人提供的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
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1)对于在上述最高额期限内发生的主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保证期间自
单笔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若发生主合同约定的情形或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贷款人依
法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1、邯郸发兴申请上述银行借款,将用于邯郸“友谊时代广场”项目开发,
本公司为邯郸发兴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旨在帮助邯郸发兴顺利获得该笔银行借款。
2、本公司持有邯郸发兴 100%的股权,董事长由本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杜善
津先生担任,邯郸发兴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纳入本公司的管理体系。
3、邯郸发兴目前资产负债情况良好,自身收入可以保证上述银行借款的还
本付息。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邯郸发兴具备相应的债务偿还及担保能力,本
公司为邯郸发兴上述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发生损失的风险很小,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4、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所在行业的实际情况及全
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作出的,是为了满足公司的经营需要。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邯郸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
司拥有绝对的控制力,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
说明》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其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对外担保事
项。截止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人民币 18,000 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18,000 万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26%;其中: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
为 18,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26%。本次对外担保总额为
1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6.81%;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
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均为 0 万元。
特此公告。
大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