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成: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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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2 证券简称:浙江众成 公告编号:2015-067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27日至2015年9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交易日2015年9月

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7日下午

15:00至2015年9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经济开发区泰山路1号,公司办公大楼

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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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议召集人: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众成”

或“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大魁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5年9月21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9,147.3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641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9,147.30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5.6417%。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0.000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下同】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审议了以下议案,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改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表决结果:49,147.30万股同意,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 2 页 共 3 页

的100%;0股反对,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反对,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股弃权,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 201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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