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5-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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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拓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劲拓股份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劲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51 号”文核准,劲拓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劲拓股份”,股票代码 300400。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 股。

根据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1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

共计派发人民币 8,000,000 元。同时以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股本 40,000,00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120,000,000

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15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

截止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1、担任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朱武陵、主逵、陈洁欣、罗习雄、邹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上述发行价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2、担任本公司监事的股东朱玺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3、本公司股东劲通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孔旭、张纪龙、柴明华、毛一静、罗

昌昌和张卫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

本公司股东朱武陵、主逵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股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额的 25%;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股东劲通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额的 30.00%。

本公司股东孔旭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不

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额的 90%。

本公司股东张纪龙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转让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公司股票首次上市之日所持股份总额的 85%。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上述股东均不存在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的股份数量为 38,926,8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44%;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0,367,51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6.97%。

3、公司持有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 14 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11 名,

其中:法人股东 1 名,自然人股东 10 名;未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 3 名,其中: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吴限的股份限售期为 36 个月;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罗习雄及原副总经理邹

英均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离任,待其离职满 12 个月时公司将为他们申请办理解除股份限售。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上市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份总数 售数量 流通数量

劲通电子设备(深

1 8,595,900 2,578,770 2,578,770 持股5%以上股东

圳)有限公司

2 孔 旭 6,768,900 6,092,010 1,592,010 持股5%以上股东

3 朱武陵 6,472,650 6,472,650 1,618,162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

4 主 逵 5,995,800 5,995,800 1,498,950

副总经理

5 张纪龙 5,295,000 4,500,750 4,500,750 -

6 柴明华 4,223,250 4,223,250 3,368,250 -

7 毛一静 2,382,900 2,382,900 2,382,900 -

8 罗昌昌 2,130,900 2,130,900 930,900 -

9 朱 玺 2,025,000 2,025,000 506,250 监事

10 陈洁欣 1,512,300 1,512,300 378,075 总经理

11 张卫华 1,012,500 1,012,500 1,012,500 -

合计 46,415,100 38,926,830 20,367,517 -

注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文规定,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劲通电子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孔旭、朱武陵、主逵、朱玺及陈洁欣在2016年1月8

日前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公司股份。

注2: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

行承诺情况。

注3、截至目前,公司股东孔旭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尚有4,5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待其与相关质

权方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实际上市流通,故本次孔旭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592,010 股。

注4、截至目前,公司股东柴明华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尚有855,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待其与相关质

权方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实际上市流通,故本次柴明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368,250股。

注5、截至目前,公司股东罗昌昌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中尚有1,2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待其与相关

质权方解除质押手续后方可实际上市流通,故本次罗昌昌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930,900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股份数量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90,000,000 75.00% 0 38,926,830 51,073,170 42.56%

个人类限售股 81,404,100 67.84% 0 36,348,060 45,056, 040 37.55%

机构类限售股 8,595,900 7.16% 0 2,578,770 6,017,130 5.01%

二、无限售流通股 30,000,000 25.00% 38,926,830 0 68,926,830 57.44%

合计 120,000,000 100.00% 38,926,830 38,926,830 120,000,000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劲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劲拓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刘秋芬

______________

徐长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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