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15-046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15年9月28日下午14:
00在宁波江北区银海路1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宋济隆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147,841,295股,占公司总股本445,625,000股的33.18%,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
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46,723,695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1,117,600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
人(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090,995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欧尼克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47,841,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6,090,9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张霞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