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常 震 旦 律 师 亊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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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沪震律〔2015;!证券见字第62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2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5年9月
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2015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査,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
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28日13时30分在上海市
崇明县新崇南路68号上海锦綉宾馆5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 0 1 5 年 9 月 2 8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 : 15至9:25, 9:30至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
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
: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全部三项议案按
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
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
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
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三项议
案均萩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邵曙范
五年/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