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5-09-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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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沪震律〔2015;!证券见字第62号

致: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上海亚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震旦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

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

要的材料并保证该等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等材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42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5年9月

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2015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刊登了《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査,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载明了有关本

次股东大会会议的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

事项、参加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

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28日13时30分在上海市

崇明县新崇南路68号上海锦綉宾馆5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 0 1 5 年 9 月 2 8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 : 15至9:25, 9:30至

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

日9:15至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

: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

请的律师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本届董事会是依法选举产生并合法存续的。本所

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合法有效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列于会议通知公告中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等全部三项议案按

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

止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

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并

在现场会议上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全部三项议

案均萩有效表决权通过。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没有

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按

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经办律师:邵曙范

五年/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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