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和审慎、
负责的态度,经过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
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审批范围内,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刘恩辉
赵德军
文永康
201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