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将审议《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对该事项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分别与农银国际(湖南)投资管理公司、上海智越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
伙)、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中湘潭新盛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湘潭新鹏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的全体合伙人系公司部分中高层管理人
员,本次审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
页)
独立董事:刘恩辉
赵德军
文永康
2015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