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国际:重大投资决策制度(2015年9月)

来源:深交所 2015-09-26 08: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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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201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

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新企业、股权收

购、增资扩股);(二)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

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三)委托理财;(四)委托贷款;(五)

租赁经营。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已有生

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建或购置厂房、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购买专利

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三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投

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

如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

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四条 公司资产出售、转让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

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

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五条 公司以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应经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

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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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合同,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

理签署,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第七条 公司对外举债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

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

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金额

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金额

在10000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投资部门对项目进

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投资的方式、金额、安排;

(四)项目的发展前景;

(五)可行性分析;

(六)预期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总经理应将投资方案

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可行的形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前述对外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

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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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

会批准的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由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验收

后,投资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评估报告,核算项目投资完成,评估投

资效果,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 对内投资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内投资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

的,由总经理批准,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内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至最近一次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值10%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内投资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产值10%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

董事会讨论通后过,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在汇集业务部门、

项目实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的立项建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收到立项建议报告后,组织人员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充

分的调研,对技术、市场及投资规模等因素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认为立项建议可行的,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可行的形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

投资项目,在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拟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制订具体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

括项目的投资规模、实施进度、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资金调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

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

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根据

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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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收购、兼并投资项目权限:公司收购或兼并投资项目在3000万元

(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在3000万元以上至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

资产值5%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

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董事会审议通后过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出售、转让的批准权限:公司单项资产的出售、转让其金额

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在3000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董事会审议通后过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还得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十条 重大合同权限:

(一)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合同,单项标的额在20,000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由总经理签署。

(二)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合同,单项标的额在20,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举债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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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贷款转期、及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5%

以下的新增贷款,由总经理提出借款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备

案;

(二)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新增贷款,超过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的

5%、在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10%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借款方案,经董事会批

准;

(三)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新增贷款,超过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10%

的,由总经理提出借款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

通过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超过”不包含本数,

“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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