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制度
(201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
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新企业、股权收
购、增资扩股);(二)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
生产品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等);(三)委托理财;(四)委托贷款;(五)
租赁经营。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已有生
产设施的技术改造和更新、新建或购置厂房、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购买专利
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二章 重大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三条 公司对内、外投资以及收购兼并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投
资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
如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
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四条 公司资产出售、转让应经总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
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
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五条 公司以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应经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
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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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合同,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由总经
理签署,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第七条 公司对外举债应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
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
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程序和规则
第八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金额
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金额
在10000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0%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时,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
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公司投资部门对项目进
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投资的方式、金额、安排;
(四)项目的发展前景;
(五)可行性分析;
(六)预期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总经理应将投资方案
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可行的形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前述对外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
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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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
会批准的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由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在验收
后,投资部门应及时编制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评估报告,核算项目投资完成,评估投
资效果,并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 对内投资决策的程序与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内投资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
的,由总经理批准,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内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至最近一次经审
计的公司净资产值10%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内投资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产值10%的,由总经理提出投资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
董事会讨论通后过,再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建议,由提出建议的部门在汇集业务部门、
项目实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总经理提出书面的立项建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收到立项建议报告后,组织人员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充
分的调研,对技术、市场及投资规模等因素进行分析。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认为立项建议可行的,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可行的形成议案报董事会审议;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重大
投资项目,在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拟投资项目的实施应制订具体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应包
括项目的投资规模、实施进度、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资金调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立项的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
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股东大会批
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验收,根据
实际情况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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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收购、兼并投资项目权限:公司收购或兼并投资项目在3000万元
(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在3000万元以上至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净
资产值5%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超过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公司
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董事会审议通后过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资产出售、转让的批准权限:公司单项资产的出售、转让其金额
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在3000万元以上至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提出方案,董事会审议通后过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同时还得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三十条 重大合同权限:
(一)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合同,单项标的额在20,000万元(人民币)
以下的由总经理签署。
(二)公司产品销售和原材料采购的合同,单项标的额在20,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外举债的批准权限,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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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贷款转期、及在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5%
以下的新增贷款,由总经理提出借款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备
案;
(二)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新增贷款,超过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的
5%、在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10%以下的,由总经理提出借款方案,经董事会批
准;
(三)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新增贷款,超过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值10%
的,由总经理提出借款方案,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报董事会
通过后,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以上”、“超过”不包含本数,
“以下”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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