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15)苏长律非诉字第 20 号
致: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冯
颖律师、陈议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的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提供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决议,并于2015年9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
告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投票表决时,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25日下午14点30分在江苏省太仓市新港公路现代农业
园区玫瑰庄园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本次大会由
公司现任董事长周建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15:00—2015年9月25日15:00,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15:00至2015年9月25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通知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签名册,经本所律师核查,下列人
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9月22日,截至2015年9月22日下午交易
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4,218,80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额320,000,000股的51.318376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审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10,000,0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50%。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8人、监事2人、高级管理人员2人,以及
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
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股数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各项议案
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表决统计资料。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并表决,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218,805 股,占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
网络投票的结果为:同意 10,000,045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代表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逐项表决,通过了全部议案。对在
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不存在修改原议案、提出新议案或增加新的
议案以及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签字):陈议
见证律师(签字):陈议
冯颖
201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