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凯新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5-09-25 19: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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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5]第 0182 号

致: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聘出席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

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

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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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HANGZHOU 南京 NANJING 沈阳 SHENYANG 菏泽 HEZE 成都 CHENGDU

法律意见书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 2015 年 9 月 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9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召

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上午 10:00 在河北省保

定市和润路 569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王

一宁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代理人共 10 名,均为截止 2015 年 9 月 1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数

22,950,84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1,400,000 股的 37.3792%。

2

法律意见书

汇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1,400,000 股的 0.0087%。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等。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审议《关于增选张新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相关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

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及其他相关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

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

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经表决,本

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

召集人代表(公司副董事长)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

3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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