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3 号——关联交易》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以下意见:
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前,我们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
入沟通,经过审慎研究和独立判断,我们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事前认可意见,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为与浙江大学陈红胜教授进行合作,围绕陈红胜教
授的核心超材料、隐身技术和应用展开研究,并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对核
心技术进行产品化和产业化,实现超材料及隐身技术方面的产学研结合,为公司
战略转型进一步奠定基础。该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时,关联董事赵永生先生和沈林
翔先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通过上述议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并与
关联方形成共同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曹国华 郭蕙宾 张志勇
201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