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3 号——关联交易》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承德南江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阅了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深入沟通。经过审慎
研究和独立判断,就本次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公
司的未来发展需要。本次对外投资的主要目的为与浙江大学陈红胜教授进行合作,
围绕陈红胜教授的核心超材料、隐身技术和应用展开研究,并根据市场和行业发
展的需要对核心技术进行产品化和产业化,实现超材料及隐身技术方面的产学研
结合,为公司战略转型进一步奠定基础,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事项
时,关联董事赵永生先生、沈林翔先生须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曹国华 郭蕙宾 张志勇
2015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