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15]第 222 号
致: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浙江六
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查阅有关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9 月 8 日,公司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说明股东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人与联
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内容,同时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
案内容进行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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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杭州
市体育场路 218 号杭州新闻大厦二楼钱江厅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进行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通
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发布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告》,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星期四)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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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633,461,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445%。现场出席
会议的人员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 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48,8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上述股东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5 年 9 月 17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现
场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本所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等人员共同进行计票
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宣布
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之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成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637,047,9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2%;反对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663,9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0084 % ; 反 对
36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9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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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表决时已对中小股东单
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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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陈其一
事务所负责人:
郑金都 王 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