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补选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淄博万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应履
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同意提名潘爱华先生、杨晓敏女士、罗德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上述补选董事事项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王 蕊 朱清滨 倪 健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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