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09 月 25 日)
致: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专项法
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9月3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9月25日下午14:00 在苏州市高新区珠江路 501 号中核苏阀科
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413会议室如期召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5年9月25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24日15:00至2015年9月25日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陈鉴平先生主持。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公告,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9 月 17 日。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现
场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公司股东(包括代理人)共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 股份
68,780,3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388%。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的公司股东(包括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687776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9381%。经查验,上述股东及代理人均已按会议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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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后的二个月内按时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长邱建刚先生因公务不能主持会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全体董
事一致推举副董事长陈鉴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结果和相关内容:
经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查验,本次会议《关于公司与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7 月 21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0);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
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参加本次会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苏
州阀门厂放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此议案的投票权。参加本次会议并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此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自然人放弃在此次会议上对此议案的投票
权。
本次会议《关于公司与中核新能核工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投票表
决结束后,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代表股份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未放弃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
反对票代表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未放弃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票代表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未放弃投票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700 股,占出席会议未放弃投票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未放弃投票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未放弃投票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表决结果:通过。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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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主持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签字) 周家德
焦婧
2015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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